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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技巧4

2007-09-07 00:05:59 来源:李继新


诉讼技巧4

第三章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活动。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应做好以下各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受理范围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根据本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类案件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 2) 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 3)公民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所作的裁决不服的;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的;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

     2.不受理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处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通过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可以作“最终裁决”,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依据这些法规或者规章作出的“最终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外,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6)行政机关居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作调解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仲裁处理,当事人对调解、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确定管辖机关

     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或同级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的分工。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一)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全国各级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的分工。各级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适用以下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5.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6.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7.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8.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9.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确定诉讼主体

    (一)原告.  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原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在行政诉讼中,要注意以下情况下原告的确定: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4)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6)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7)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8)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9)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0)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11)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12)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共同原告。 13)如果在诉讼进行中,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被更换,导致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也要更换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诉讼;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于继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

    (二)被告.  被告是因原告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被起诉要求承担责任的行政机关或履行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按以下情况确定: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4)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a)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也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b)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c)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8)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当被告。但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0)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同某一行政案件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同这个案件的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共同违法的人,其中一部分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发现没有起诉的其他被处罚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通知他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四、 提起诉讼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起诉的时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起诉时效上要注意以下特殊情况:(1)不履行法定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 (2)没有制作、送达法律文书和告知诉权与起诉期限: 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也是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客观耽误: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2.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提起行政起诉时,应审查是否具有下列情形: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是否错列被告;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如果有前面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补正或者更正。

     4.提起诉讼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如果同时受理了,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一个机关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不能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5)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在一审行政诉讼中的主要工作与要求行政案件一审中的代理是指接受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有关活动,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律师或者公民。

    (一)撰写起诉状或答辩状 1.撰写起诉状。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适用诉讼程序确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否正确,首先应当撰写行政起诉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予以指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起诉状是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当事人指控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依据。行政起诉状的书写格式、内容要求与民事起诉状相同,只是制作时更应注意以有关行政法规为依据,论证、分析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性与违法性。行政起诉状制作完毕,经要求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提交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撰写答辩状。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及其委托人应当制作刑事答辩状。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出答辩状,是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依法行使这项权利,可以明确地阐述自己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自己的主张,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对于受诉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正确处理案件也可以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行政答辩状书写格式、内容要求与民事答辩状相同。制作行政答辩状,特别要注意针对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有的放矢地说明、反驳和辩解,并在答辩状中阐述本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行为的正当性。行政答辩状制作完毕,应当由作为被告人的行政机关盖章,然后提交人民法院。

    (二)与人民法院联系,查阅有关案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与受诉人民法院联系,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代理函等有关法律文书,以确定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代理资格和身份。代理人应当查阅案卷材料,注意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交的有关证据,以全面了解案情。查阅案卷应当制作阅卷笔录,正确、客观、全面记录案件有关材料的内容。

    (三)调查、收集证据 行政案件中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外,行政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律师有权就案件的有关情况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代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力求客观、全面,并应制作调查笔录。律师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调查、了解案情或者收集证据制作的调查笔录,应当有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然后整理入卷,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损毁。

    (四)准备代理意见代理意见是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全面论证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委托人观点、主张的系统发言材料。为了使代理意见能够全面、系统、有理、有力,代理律师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做好发表代理意见的充分准备。由于代理人在诉讼中代理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代理意见的侧重点也应当有所区别。

    (五)参加法庭审理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时出庭,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在法庭审理中的主要工作和要求与民事诉讼相似。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行政诉讼的特点,决定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有自己的特点。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财产保全。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先予执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申请合并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其他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

     5.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愿撤诉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也可不撤诉,要求法院作出违法的判决。  

     6.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法院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因第(1)、(2)、(3)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7.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8.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由于行政机关所为的行政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应当以事实、证据为判定依据。而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行政机关向法庭提供的有关证据的审查核实,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作出判决、裁定。因此,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原告人的身份对行政机关提出诉讼,要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裁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当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举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适当的法律依据支持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面临着败诉的结局。受行政机关委托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在法庭审理前应当认真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有关证据,以便在法庭审理时出示。当然由于行政诉讼被告人的调查取证权的限制,代理律师只能就现有的证据进行举证而不能再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9.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另外,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11.行政诉讼适用不得调解的原则。由于行政诉讼主要是围绕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的,而行政行为的产生是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权力的结果。作为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行政权力,否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自身的失职。因此也就决定了在围绕着行政权力之争和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问题上进行的行政诉讼,是不容许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原告人和解的,因而也就缺乏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的基础。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是行政诉状在程序上区别于民事诉讼的一个显著标志。不得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作为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而应当在查明事实、审核证据、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以判决的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结束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及其代理人,应当清楚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这一特点,不要把促成当事人之间和解和接受人民法院调解的方式作为解决行政案件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方式。当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涉及民事争议的内容,如赔偿的问题,仍然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

     12.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13.行政诉讼有两种撤诉方式:自愿撤诉和视为撤诉两种。前者是指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判决、裁定之前的诉讼期间,原告人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而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后者则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视为原告人自愿撤回起诉,从而裁定终止诉讼程序的制度。在人民法院裁定审理期间,原告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返回的,也可以视为申请撤诉。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人是否撤诉以及采取何种方式撤诉,是其自身意志的体现,但其虽不准备撤诉,却出现视为撤诉的事由,应当自行承担撤诉的责任。

    (六)法庭审理后的工作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完毕,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仔细阅读法庭笔录,经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代理人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和书面代理意见。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期间为从判决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起15日内。

     六.第二审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第二次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提起上诉。行政案件二审中的代理人就是指接受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的有关活动,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律师或者公民。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代理协议的形式委托律师参加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的诉讼活动。参加人民法院二审诉讼程序的活动,其主要承担的工作与第一审诉讼相同。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上诉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上诉,首先应当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条件进行审查。提起行政上诉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上诉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享有上诉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才能提出上诉。 2)上诉对象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才能成为上诉人上诉的对象。 3)上诉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判决书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日,对裁定书不服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计算。超过时限,上诉无效。 4)上诉的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的方式。

     2.应当撰写好上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对上诉请求确实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制作行政上诉状。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重新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法律文书。行政上诉状既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声明上诉的诉讼文书,也是第二审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依据。行政上诉状的格式和写作内容、要求与民事上诉状相同。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状经当事人签字后提交人民法院。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4.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应当建议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5.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应当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6.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如果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诉请二审法院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要求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7.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

     8.在上诉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开始后,作为被上诉人的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应当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判解决行政行为正确与否的问题,如果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原来的行政行为而导致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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